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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题: 秦辉、许小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share

  • 一门法律 的回答: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民申35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许小香。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桂兰。
    一审被告:秦辉。
    再审申请人许小香因与被申请人陈桂兰及一审被告秦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民终6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许小香申请再审称,陈桂兰的借款行为系放高利贷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不应受法律保护。秦富全所借款项并未用于家庭生活,在秦富全去世之前,我们从不知道借款的事情,故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通过陈桂兰与秦辉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陈桂兰借款给秦富全时,明知秦富全未将所借款项用于家庭生活,系秦富全的个人债务,现陈桂兰主张欠款为夫妻共同债务没有事实依据。本案系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合法债务,清偿债务以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一、二审确认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明显超过本案的审理范围。一、二审未确定遗产的实际价值,判令我方承担全部清偿责任错误。即使判令我方有还款义务,二审计算的数额也有错误。据此,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许小香提出陈桂兰系违法放高利贷行为,依据秦辉提交的秦辉与陈桂兰微信聊天记录,秦富全所借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许小香所提交的证据及所作陈述不足以支持其主张。根据各方提交的证据,二审认定陈桂兰借给秦富全款项总额为700000元,秦富全尚欠陈桂兰借款金额为485500元,并无不当。许小香提出本案系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二审确定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且未确定遗产价值迳行判决错误的意见,缺乏依据。二审结合本案证据所作处理,并无不当。综上,许小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许小香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姜春玲
    审判员  王士欣
    审判员  程占胜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圣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