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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题: 许某1、高某等与张春耕、张某遗嘱继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share

  • 一门法律 的回答: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民申16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某1,男,1945年6月25日出生,土家族,农民。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某,女,1945年10月18日出生,土家族,农民。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某2,男,1970年1月5日出生,土家族,居民。
    三位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发强,系许某1之子、高某继子、许某2胞兄。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春耕,男,1970年1月8日出生,土家族,公务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男,1996年11月28日出生,土家族,学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耕,系张某父亲。
    再审申请人许某1、高某、许某2与被申请人张春耕、张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2016)湘0802民初916号民事判决,许某1、高某、许某2不服,提出上诉。张家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6)湘08民终765号民事判决,许某1、高某、许某2仍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许某1、高某、许某2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覃开艳
    审判员  李 娟
    审判员  朱湘归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谢昊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