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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题: 庞某、吴某1遗嘱继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share

  • 一门法律 的回答: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民申35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某1(庞某之子兼庞某之法定代理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庞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某2。
    再审申请人吴某1、庞某因与被申请人吴某2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139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吴某1、庞某申请再审称,庞某于1977年患精神分裂症至今未愈,2014年被评定为精神残疾三级,2015年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15年5月吴某2为达到剥夺庞某继承吴某3遗产的目的,通过电话逐字逐句教庞某写情况说明,让庞某承认吴某3在美国所立的遗嘱,并令庞某送至法院。庞某应继承吴某3遗产的适当份额,法律规定对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应给予特别保护,但是一、二审却均未体现。庞某虽有生活来源,但一、二审法官可能对精神病人发病时的行为不尽了解。庞某现73岁,对钱财十分在意,其已知道自己无法继承吴某3遗产的一定份额。吴某2通过电话让庞某不给吴某1北京市朝阳区垂杨柳西里18号楼2门49、50号房屋钥匙,吴某2长期定居美国,庞某处于失控状态。精神病人发病具有突然性且极难控制,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可预测。吴某2深知这种情况,在得到吴某3全部遗产后,邮件给吴某1声明要放弃对庞某的监护权。庞某曾说其患精神分裂症与吴某3和吴某2夫妇有直接关系,且病历也有相关记载。吴某3和吴某2夫妇给庞某造成的精神伤害不能愈合,将吴某3所有遗产中的一定份额判给庞某,合情合理合法。吴某1不认可吴某2出示的遗嘱为吴某3所写,遗嘱上的字体与吴某3同年护照的签字字体完全不同。另外,吴某2向庞某说一审法院的某法官是他同学的同学,结合另案的审理,说明该法官影响了本案的审理。据此,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遗嘱效力问题,根据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吴某1、庞某、吴某2均认可2013年8月9日的遗嘱是由吴某3书写,而吴某1、庞某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遗嘱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故遗嘱合法有效。庞某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有财产且有固定收入,不存在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形。一、二审结合本案的证据所作处理,并无不当。吴某1、庞某提出的各项再审意见,缺乏依据。吴某1、庞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吴某1、庞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姜春玲
    审判员  王士欣
    审判员  程占胜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圣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