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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题: 杨红玲与杨宝财、杨宝玲、杨桂玲、杨全保、杨玲珍、杨宝林继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share

  • 一门法律 的回答: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民申11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红玲,女,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宝玲,女,1957年7月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公安局退休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孝,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宝财,男,195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大众木器厂退休工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玲珍,女,196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全保,男,196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桂玲,女,196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宝林,男,196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
    再审申请人杨红玲因与被申请人杨宝财、杨宝玲、杨桂玲、杨全保、杨玲珍、杨宝林继承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5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红玲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不应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关于24号院简易房使用权的判决部分;二审判决第三项不应将“木顶屋”表述为“通道”,更不应确认杨宝玲及其他相邻方对该通道享有通行权;二审应判令本案各方分担母亲的丧葬费。故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第三项将无证简易房判归申请人杨红玲使用,二审法院以该房系违法建筑人民法院不应论处为由,撤销了一审判决的该项内容,并无不当。杨红玲主张的木顶屋,被申请人主张其为通道,原审法院以其所占面积部分属于10幢小屋证载面积为由,判决确认该证载面积部分由杨红玲继承所有。该判决虽与杨红玲的表述有所不同,但并未影响杨红玲的实体利益。杨宝玲就相邻权问题上诉后,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判决确认杨宝玲等相邻方对该通道享有通行权,符合法律规定。杨红玲虽主张应由各方分担其母的丧葬费,因其在一审时未能举证证明丧葬费的实际花费,故对其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杨红玲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予再审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红玲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赵建民
    审 判 员  XX民
    代理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 帅
    书 记 员  许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