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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题: 向木成与向夕全赡养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share

  • 一门法律 的回答: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民申1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向木成,男,1965年2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银清(系向木成岳父),1943年6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向夕全,男,1933年8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
    一审被告:向瑞成,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
    再审申请人向木成因与被申请人向夕全、一审被告向瑞成赡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民终6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向木成申请再审称,1.本案系向瑞成夫妻二人为独吞向夕全2万多元存款,以向夕全的名义恶意起诉,有向夕全录音为证;2.一、二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违法剥夺向木成的辩论权利,一审法院先判决后通知调解,诉讼程序不合法;3.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向木成请求判令向瑞成夫妻返还向夕全2万多元存款,并追究向瑞成夫妻的法律责任,判令向瑞成2016年6月至2022年6月无条件继续赡养向夕全,2022年7月由向木成将向夕全接回家中赡养,负责一切生活及医疗等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针对向木成的申请再审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是向夕全起诉是否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一、二审法院是否存在程序违法问题,二是二审法院判决向木成、向瑞成轮流赡养向夕全是否错误的问题。
    一、关于向夕全本人是否起诉以及一、二审法院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经阅卷审查,向夕全年逾八十,体弱多病,已丧失独立生活能力,一审法院询问向夕全起诉向木成、向瑞成承担赡养义务是否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向夕全明确表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向夕全一审也参加庭审明确陈述其诉讼请求及相应的事实和理由,因此,向木成认为向夕全起诉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经阅卷审查,本案一、二审法院按照诉讼程序的规定依法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向木成认为一、二审法院程序违法损害其诉讼权利的申请再审理由没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二、关于二审法院判决向木成、向瑞成轮流赡养向夕全是否错误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第七十五条规定:“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一审庭审中,向木成、向瑞成均陈述2011年达成口头协议,约定从2011年起以轮流照顾、护理向夕全一年的方式履行赡养义务,向夕全对此也予以认可同意。上述口头协议实际执行至第三轮,向瑞成该轮赡养期限届满后,向木成拒绝赡养。本案一、二审法院综合考虑向夕全的赡养意愿,向木成、向瑞成达成口头协议后已实际轮流赡养向夕全的客观情况,判决向木成、向瑞成轮流赡养向夕全并无不当。
    赡养人承担赡养义务是法定强制性义务,除非其丧失赡养能力,否则没有任何理由可以免除赡养义务,在向木成、向瑞成轮流赡养向夕全过程中,出现不便于轮流赡养的客观情况,经向夕全同意,向木成、向瑞成可以协商变更履行赡养义务的方式。向木成申请再审理由没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向木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彭国雍
    代理审判员  谭 灵
    代理审判员  徐春鹏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鲍昊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