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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题: 李某1分家析产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share

  • 一门法律 的回答: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民申13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铁(李某1之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2。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3。
    二被申请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云霞,北京市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李某4,女。
    一审被告:李某5。
    一审被告:曹某。
    一审被告:李某6。
    再审申请人李某1因与被申请人李某2、李某3及一审被告李某4、李某5、曹某、李某6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7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某1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遗赠扶养协议》系伪造,李某2身份造假,《房产确认及遗产继承协议书》取得方式不合法,现提交新证据证明伪造的事实。(二)我方申请向公证处调取收养公证的相关材料,但一、二审均未调取。(三)一、二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李某7生前未留有遗嘱,没有进行过分家,李某2、李某3、李某4及曹某之间存在利益交换,一、二审仅依据部分当事人的证词进行判案,判决书内容多处与庭审记录不符,严重侵害我方的权利。(四)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认定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我方代理律师的代理行为无效。李某2毁灭、隐藏过继收养公证书,伪造主要证据,阻碍证人出庭,妨碍案件的审理。(五)我方于1985年至今一直居住在诉争房屋,实际占有使用并对房产进行了大量的维修工作,根据法律规定,李某2提起本诉超过诉讼时效。2005年以来我方对房产外侧进行了大量建设,进一步证明房产是我方的。(六)一、二审适用法律有误,一审适用简易程序有误。据此,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各方当事人对1992年分过家均予认可。关于诉争房屋院诉争房屋的归属问题,结合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综合衡量在案证据的证明力,一、二审所作处理,并无不当。李某1提出的各项再审意见,缺乏依据。李某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某1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建玲
    审判员  王士欣
    审判员  程占胜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圣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