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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题: 杨某某与马某继承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share

  • 一门法律 的回答: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民申6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某某,女,193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文元,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小韦,女,196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某某,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回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燕,重庆琪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杨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马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3民终2712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杨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春晓
    审 判 员  何云海
    代理审判员  张 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