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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题: 杨某1、杨某2法定继承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share

  • 一门法律 的回答:
  •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桂12民再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再审申请人:杨某1,男,1959年12月25日出生,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再审被申请人):杨某2,男,1949年1月1日出生,住广西河池市人民医院宿舍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再审被申请人):杨某3,男,1951年6月23日出生,住广西河池市人民医院宿舍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再审被申请人):杨某4,女,1956年5月6日出生,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
    上诉人杨某1因与被上诉人杨某2、杨某3、杨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2016)桂1202民再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立案审查过程中,杨某1申请缓交一半的上诉案件受理费,获本院准许。2016年1月16日,本院向杨某1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本案上诉费的一半3350元;杨某1于当日收到了该通知,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该3350元。经核实,杨某1明确表示其不交纳上诉费实际上是放弃了上诉,但又表示不愿意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由法院按其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法律后果处理。对杨某1的上述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杨某1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2016)桂1202民再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国祥
    审判员  潘伟兰
    审判员  廖德旺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欧晓霞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