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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题: 刘某、钟某1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share

  • 一门法律 的回答:
  •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黔03民终21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女,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某1,女,200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刘某,系钟某1之母。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仕宏,贵州名城(道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某2,男,199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女,194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茂钥,遵义市汇川区洗马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刘某、钟某1因与被上诉人钟某2、唐某分家析产、继承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3民初39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汇川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3民初39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汇川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7930元,由上诉人刘某、钟某1向本院申请退还。
    审 判 长  易大刚
    审 判 员  周亚琼
    代理审判员  陈文玉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钟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