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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题: 乌某、孙某等与田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share

  • 一门法律 的回答:
  •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22民终5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乌某,女,1987年8月14日出生,蒙古族,电管站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彩霞,内蒙古烘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男,1960年10月25日出生,蒙古族,电管站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女,1962年11月13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男,1991年11月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上诉人乌某、孙某、王某因与被上诉人田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2016)内2222民初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乌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彩霞、上诉人孙某、王某、被上诉人田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武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乌某与被上诉人田某于2015年3月23日登记结婚。田某于2016年1月22日诉至一审法院要求与乌某离婚,2016年7月15日,一审法院判决准许田某与乌某离婚,该离婚诉讼中未涉及田某返还彩礼款的请求,(2016)内2222民初211号民事判决已生效,双方已解除婚姻关系。本案中田某以乌某、孙某、王某为被告,主张返还彩礼款,以及一审法院以婚约财产纠纷审理本案,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2016)内2222民初21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乌某、孙某、王某预交的二审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白宏楠
    审 判 员  朱常胜
    代理审判员  德 生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边雅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