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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题: 肖诗琪与何敬平抚养费纠纷指定管辖民事裁定书 share

  • 一门法律 的回答:
  •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32民辖2号
    原告肖诗琪(曾用名何诗琪),女,藏族,2004年10月23日出生,四川省黑水县人,学生,现住四川省黑水县。
    法定代理人肖群,女,藏族,1975年8月15日出生,四川省黑水县人,现住四川省黑水县。
    被告何敬平,男,藏族,1975年1月1日出生,四川省黑水县人,现住四川省黑水县。
    原告肖诗琪及其法定代理人肖群诉称:2013年,原告肖诗琪起诉被告何敬平抚养费纠纷一案,经四川省黑水县人民法院调解,何敬平每月支付肖诗琪抚养费600元至原告肖诗琪年满18岁止。由于物价上涨等原因,原定的抚养费不足以维持实际生活所需。异地求学期间增加的择校费、托管费、资料费、补课费、车费等费用,单靠其母肖群的收入难以支付,现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何敬平每月按月工资的25%支付原告肖诗琪抚养费,至原告独立生活止,抚养费随工资而调;2、被告何敬平支付原告肖诗琪的医疗费、补课费、托管费、车费、择校费共计18233.64元;3、被告何敬平承担原告肖诗琪未独立生活之前产生的生活费、医疗费、学杂费等总金额的一半。
    四川省黑水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肖诗琪的法定代理人肖群系四川省黑水县人民法院职工,原告肖诗琪的法定代理人肖群提出回避申请,该院不宜审理本案,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肖诗琪的法定代理人肖群系四川省黑水县人民法院职工,为减少当事人合理化的怀疑,维护人民法院的公正形象,四川省黑水县人民法院报请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杨 明
    审判员 杨 嵋
    审判员 胥可佳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央金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