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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题: 胡某与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share

  • 一门法律 的回答: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1民终48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屈某,男,197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女,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
    上诉人屈某与被上诉人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湘0181民初1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向屈某送达了交纳上诉费用通知,限其于2017年5月11日之前交纳上诉费,屈某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屈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益民
    审判员  陈 瑶
    审判员  于 峰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晓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