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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题: 丁某1、丁某2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share

  • 一门法律 的回答:
  •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1民终9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某1(曾用名丁立勇),男,196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日照市岚山区,现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2,男,1956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玉亮,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3,女,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4,女,196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5,女,195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上诉人丁某1因与被上诉人丁某2、丁某3、丁某4、丁某5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6)鲁1102民初1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丁某1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丁某1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荣国
    审判员  苗自富
    审判员  刘 芳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路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