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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题: 高某与李某2、李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share

  • 一门法律 的回答: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3民终75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男,1975年3月9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1,男,1976年1月28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红伟,北京市冠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2,女,1979年12月23日出生。
    原审第三人:刘某,女,1973年9月12日出生。
    上诉人高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1、李某2、原审第三人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429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某于2017年6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高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某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新华
    审 判 员  孙 妍
    代理审判员  陈亢睿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雨
    书 记 员  李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