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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题: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与杨金珲劳动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share

  • 一门法律 的回答: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新民再1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迎宾路1341号。
    负责人:富璞岩,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广英,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金珲,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飞行员,住乌鲁木齐市。
    再审申请人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金珲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01民终4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7月6日作出(2017)新民申938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杨金珲于2017年9月26日以”再审期间,与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杨金珲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的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杨金珲撤回起诉;
    二、撤销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01民终4378号民事判决及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6)新0104民初字第3663号民事判决。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0元,由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飚
    审 判 员  彭英琪
    审 判 员  毛 兰

    二〇一七年十月六日
    法官助理  周 鑫
    书 记 员  郑斯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