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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题: 田仲义与德嘉汽车配件(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share

  • 一门法律 的回答: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民申2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田仲义,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德嘉汽车配件(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廖坤泰,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田仲义因与被申请人德嘉汽车配件(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嘉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终3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田仲义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因2015年5月27日田仲义并未在非吸烟区吸烟,原审以推测方式认定系其所为违反法律规定。公司员工违反纪律均要写检查,这次所谓的违纪并无检查书,明显不存在抽烟的事实。原审以德嘉公司单方提供的公告认定这次记大过已告知田仲义亦证据不足,所以德嘉公司对其第一次记大过处分不成立。本案应当适用2002年版的《人事管理规章》,原审以第一次记大过适用了2008年版《人事管理规章》而推定适用也是错误的。德嘉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德嘉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田仲义于2015年4月20日违反公司规定抽烟,公司已给与其机会悔过。同年5月27日、8月14日,田仲义又两次违反公司禁止吸烟制度,系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德嘉公司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第一次记大过处分,德嘉公司曾对2015年5月27日晚抽烟导致叉车烧焦一事的人员、交接等情况调查后出具了调查报告单和处分公告,田仲义亦知悉公司对其处分一事。原审综合考虑当事人在原审中的诉辩意见和证据,采信德嘉公司的调查结果并无不当。田仲义主张公司规章制度应适用2002年版本,然德嘉公司提供的2008年公示公告、印刷成册的2008年版《人事管理规章》及在之前处分公告中对2008年版本条款的实际适用更具有证据优势,故德嘉公司有权根据2008年版公司规章制度解除与田仲义的劳动合同。综上,田仲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田仲义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杨宇红
    审 判 员  毛晓琼
    代理审判员  邓丙华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田 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