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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题: 上海现代华盖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范洪健劳动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share

  • 一门法律 的回答: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民申13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现代华盖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姚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弘,上海市鸿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范洪健,女,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郁,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上海现代华盖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范洪健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华盖公司申请再审称,加盖范洪健签名章的《外埠出差费报销单》、《支款凭证》等新证据可以证明范洪健用签名章代替签名系其惯有行为;双方签订的系争《劳动合同》曾用于范洪健的注册建筑师的延续注册申请;从合同约定、社会经验、举证责任、系争《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等方面分析,一审判决合法且合乎常理,二审改判理由显属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请求再审。
    范洪健提交意见称,华盖公司提供的证据并非新证据,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华盖公司提供的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为单位擅自制作并盖章,其未签署过系争劳动合同。系争劳动合同是华盖公司事后虚构,可能是为了申请注册延期之用。如果系争劳动合同是其本人签订的话,其不会同意仅签三年期限,而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审改判正确,应予维持。请求驳回华盖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是否真实有效系本案争议焦点。根据查明的事实,2011年劳动合同乙方(范洪健)落款处明确要求由范洪健亲自签字确认,且记载范洪健姓名、身份证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等所有需要填写的内容非范洪健书写,对比2008年劳动合同由范洪健填写个人信息,并由其本人签名确认的事实,仅凭签名章仍无法确认2011年劳动合同系范洪健真实意思表示。华盖公司于申请再审期间提供了《外埠出差费报销单》、《支款凭证》等证据,只能证明签名章除用于范洪健设计的图纸外,也用于部分财务单据,但不足以证明2011年劳动合同上加盖范洪健签名章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上述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再审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同理,即使2011年劳动合同曾作延续注册申请之用,因延续注册申请由华盖公司统一办理,故仍无法确认2011年劳动合同系范洪健与华盖公司签订。二审据此认定华盖公司未履行与范洪健续签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并根据查明事实予以改判,并无不当。综上,华盖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现代华盖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杨宇红
    审 判 员  毛晓琼
    代理审判员  邓丙华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田 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