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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题: 方中炎、东莞市东茂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share

  • 一门法律 的回答: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民申476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方中炎,男,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长阳,广东说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莞市东茂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村江贝第二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孙沛林,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方中炎因与被申请人东莞市东茂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茂通信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9民终37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方中炎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作出的“方中炎主张东茂通信公司没有记录加班时间,提交修模记录表、模具事业部加工日产报表、CNC编程值日表、模具部加班时段请假申请表为证;但上述证据中前三份并无原件”的认定明显错误。一审阶段,方中炎向法院提交了修模记录表、模具事业部加工日产报表、CNC编程值日表等证据的原件,并经东茂通信公司质证,依法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东茂通信公司向方中炎支付2013年6月10日至2015年6月10日加班费差额148787.4元,经济补偿金39000元,2014年6月至10月高温津贴75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本案再审审查的争议焦点为:东茂通信公司是否拖欠方中炎加班费;是否应向方中炎支付经济补偿金及高温津贴。分析如下:
    关于东茂通信公司是否拖欠方中炎加班费的问题。方中炎主张东茂通信公司没有记录加班时间,提交修模记录表、模具事业部加工日产报表、CNC编程值日表、模具部加班时段请假申请表以证明其加班的事实,但上述证据并未得到东茂通信公司的确认,且模具部加班时段请假申请表亦未能显示方中炎的加班时间。二审判决认定方中炎关于加班时间的主张缺乏依据,并无不当。
    方中炎以东茂通信公司长期强制加班,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东茂通信公司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如上所述,本案现有的证据并未显示东茂通信公司有强制加班的行为,东茂通信公司亦无拖欠加班费,且已为方中炎参加社会保险的全部险种。二审判决认定东茂通信公司无需向方中炎支付经济补偿金正确。
    关于东茂通信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高温津贴的问题。东茂通信公司已经为方中炎的工作岗位安装了风扇、空调等降温设备,并提交了每天有专人填写的《室内温度统计表》,该表格显示方中炎所在工作岗位温度没有超过30℃,东茂通信公司无需向方中炎支付高温津贴。方中炎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方中炎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方中炎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孙桂宏
    审判员  强 弘
    审判员  黄立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钟惠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