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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题: 何宗伟与上海元易高分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嘉定迎园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share

  • 一门法律 的回答: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民申28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宗伟,男,1967年11月15日出生,白族,住云南省。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元易高分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海港,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嘉定迎园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严莉,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何宗伟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元易高分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易公司)、上海嘉定迎园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迎园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终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何宗伟申请再审称,元易公司并未通知其上班,其曾要求元易公司安排适合的劳动岗位,但遭到元易公司的拒绝。其从2013年9月2日之后确实没有医院开具的病休证明,但基于其腰部受伤的客观情况需要长期治疗及康复,因医院无权开具两个月以上的病休证明,元易公司亦默许其以病假的形式休养,故元易公司、迎园公司应当向其支付病假工资等。由于其连续请病假,迎园公司也一直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至2016年9月,元易公司、迎园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综上,原审判决应予撤销,依法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迎园公司提交意见称,何宗伟于2014年8月5日至2014年9月15日无故旷工,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故迎园公司以何宗伟旷工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何宗伟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何宗伟提供了2013年7月2日至2013年9月1日期间由医疗机构开具的病休证明单,对此,何宗伟应享受相应的病假待遇。2013年9月2日之后,何宗伟未能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无法证实其主张的病假事实,且何宗伟也未向元易公司提供劳动,故原审法院对何宗伟要求支付病假工资及疾病救济费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元易公司根据何宗伟无故缺勤的事实,将何宗伟退回迎园公司,迎园公司以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现何宗伟提出元易公司、迎园公司应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医疗补助金的请求均缺乏事实和法律责任。原审法院依据本案事实,依法作出的判决,应予维持。综上,何宗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何宗伟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远
    审判员 王兰芬
    审判员 缪 丹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慧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四)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原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