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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题: 贺在方与云赛智联股份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share

  • 一门法律 的回答: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民申7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贺在方,男,193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彬,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赛智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金刚,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贺在方因与被申请人云赛智联股份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122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贺在方申请再审称,相关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关于涉及享受社保待遇是否受理做出了规定,贺在方起诉的情形虽然不属于该规定的受理情形但也不属于相关不受理的情形,故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贺在方认为上海电真空器件研究所系事业单位性质,其作为研究所工作人员退休后理应享受事业单位退休工资标准。因其只能按照相对较低的企业退休工资标准享受退休待遇,故向人民法院起诉判令纠正按照企业标准为其申报退休待遇的侵权行为并赔偿其退休金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原审法院以该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贺在方认为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贺在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贺在方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 远
    审 判 员  赵 禹
    代理审判员  夏雷君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慧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