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能否买卖?广州一村民倒卖宅基地被判刑!
一门法律 · March 9, 2019, 3:28 p.m., 2231 次点击, 0 个赞

        新快报讯 因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倒卖宅基地使用权,近日刘某某被花都区法院以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追缴刘某某违法所得60万元,上缴国库。

        被告人刘某某是广州市花都区某村村民,曾因敲诈勒索被判入狱,刑满释放后不改过自新,却一心想寻找发财的捷径,看到近些年城乡土地价值暴涨,打起了炒卖土地的主意。

        2012年9月,他得知同村村民杜某某有一块宅基地准备出让,遂与杜某某商议,双方采取“以租代售”的方式,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杜某某以175万元的价格将其一块宅基地的房屋出租给刘某某,租期为70年。刘某某享有加建、改造、出租、转让等权利。

        刘某某租得上述地块后,擅自通过加建、改造的方式,拓宽宅基地的面积,并在几个月后,刘某某将该地块以23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吴某某,从中获利60万元。

       吴某某取得该地块后,将地上原先的一层楼房拆除,重新建了六层半的楼房,并以小产权的名义对外租售。后被花都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查处,并将本案移送花都区公安分局,2018年3月6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杜某某被抓获。

        花都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将本村土地倒卖给外地户籍的吴某某,其行为已触犯《刑法》规定,涉嫌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依法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花都区人民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刘某某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综合刘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决刘某某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追缴刘某某的违法所得60万元,上缴国库。

此类案件,无独有偶:

2017年3月14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类似案件。2011年1月份,张某甲以人民币1100余万元的价格从何某甲购得广州市白云区一块约1300平方米的地块,在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未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情况下,通过自己出资和找人入股的方式,在上述地块上建成总面积17000余平方米的两栋楼房出售,张某甲以近300万元的价格对外出售十余套并已收款100余万元。后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于2017年3月14日判决张某甲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4年10月,蔡某花费租金30万元从村小组以租赁的形式取得村小组一块农用耕地(面积7.8亩)30年的使用权。此后蔡某联系卞某,蔡某以200万的价格将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卞某用于建设货物仓库。2015年4月,法院以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


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以牟利为目;

2.必须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倒卖土地使用权,是指将土地使用权非法出卖给他人,或者为了出卖而向他们收买、租借土地使用权;

3.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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